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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議(學校帳號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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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辦理。
二、復參酌監察院糾正案(案號 107 教正 0014),教師體罰行為之構成認定,應立於「抽象危險」層次論之,意即體罰之成立,無須在個案上,判斷實際有無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結果,以符教基法明文之「零體罰」意旨,併予重申。
三、查本市 111 學年度學校通報管教衝突事件,迄今經調查確認並認定涉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屬實之事件計約 70 件。
四、 112 學年度開學在即,請貴校於 112 年 8 月 30 日(星期四)開學前完成旨揭事宜並於前開日期前至填報系統第 18741 號填報本案之辦理情形,以落實維護學生身心安全,避免教育人員因不諳法令致觸法。旨案重申及宣導之重點如下:
(一)教育基本法及監察院糾正報告之零體罰內涵。
(二)教師輔導管教原則、合法管教措施及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樣態及相關概念。
(三)相關法規如下:
1、教師法。
2、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 1「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及附表 2「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