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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歸仁國民中學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管理辦法

                                  校務會議109年8月28日通過

一、依據

教育部109年8月5日臺字第1090091138教國署學號函辦理。

二、目的

本校基於維持學校團體秩序、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教導行動電話使用禮儀及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要,並依據教育部訂定之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特訂定本校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三、學生使用管理規定

(一) 申請與審查

      1. 每學期第一週為手機使用申請週,請家長填寫申請表並簽名,若有急需可隨時向學務處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一,可向導師或學務處領取)

      2. 經導師與家長聯繫確認後,將申請表送學務處審查,經審查通過由生教組登錄造冊列管。

   (二)管理方式

      1. 學校設立手機櫃,每個班級皆有一個附有可上鎖的櫃體,鑰匙交由手機股長、導師及手機櫃放置處各保管一把。

      2. 班級設立手機股長及副股長兩人,早自修結束前收取有申請通過的手機,交由導師確認無誤後,再放置到班級所屬的手機櫃中上鎖。

      3. 手機股長於第七節下課後到手機櫃領取該班手機並發還,但仍不得開機使用。

      4. 手機股長請假,則由手機副股長代理所有事宜。

(三)使用規定:

 1. 學生攜帶行動電話到校,應用於與父母或監護人之間的聯繫。

 2. 從上學進入校園(7:20)開始,一直到放學前(16:45),手機應關機不使用。

 3. 學生倘遇臨時、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時,學生一律至辦公室使用電話。

 4. 學生上學期間臨時請假需回家,請到手機櫃放置處直接跟行政人員領取手機。

 5. 上學前、放學,在公共場所使用行動電話時,不得大聲喧嘩或口出穢言,並注意使用電話禮儀。

 6. 嚴禁使用行動電話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

 7. 全體教師均負有舉發學生違規使用行動電話之權利與義務。

 8. 學校師長暫時保管行動電話時,應負妥善保管之責,並注意學生隱私權之保障。

 9. 嚴禁於校內進行充電。

10. 上課期間,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同學時,請一律打電話到學務處(電話:2301873轉131、132、133),當學務處接到家長來電時,學務處老師會轉達導師或通知同學。

(四)使用原則與處置:

項目

已申請核准者

未申請或未經核准者

一、未遵守管理原則依校規懲處

在校期間,手機持有人未繳交手機,而有擅自開機或未開機但把玩手機之情事,則撤銷申請使用手機資格,期限為一週並依校規記警告乙次,其手機由學務處代為保管,並請導師或學務人員通知家長【當日】至校領回。撤銷期期滿後應重新提出申請。若非屬第一次違規,則撤銷申請使用手機資格,期限為一學期並依校規記警告兩次。

在校期間擅自使用手機者,則記小過乙次,且撤銷申請使用手機資格,累犯得累記。並請導師或學務人員通知家長【當日】至校領回手機。

二、不當使用手機

    依校規嚴懲

攜帶手機到校,手機持有人未繳交手機,而利用手機進行不當行為(如打電玩、拍照、傳簡訊、舞弊、相互利用手機聯絡出入不當場所之可能性時),則撤銷申請使用手機資格,並按情節依校規嚴懲。

三、特殊場合

經統一宣布核准之活動或緊急事件,因應活動及事件之必要性,學生得攜帶及使用手機。

四、家長與學生需配合事項

1.學校調查手機使用之違規等相關事宜時,學生及家長有義務配合調查。

2.學生不得攜帶手機充電器至學校教室使用,如未遵照規定,學生記警告乙次,該充電器請導師通知家長至學務處領回。

PS:若家長無法於當日領回,則暫由學務處保管,直至家長至學務處領回。

四、本辦法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