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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計畫緣由

對體罰後果的更多了解與禁止體罰的入法,隨著人權思想的發展與對體罰不利學生身心發展的後果的了解,使各國政府開始立法禁止體罰;而我國也於95年12月27日明令禁止體罰。

許多文獻已指出,雖然體罰可以暫時壓抑兒童的不良行為或導致短暫的服從;但卻會帶來更多的壞處,包括破壞師生關係、造成兒童的低自尊與不安恐懼、教會小孩不滿時就使用暴力或攻擊、以及鼓勵教育人員發洩自己的不滿,因而帶來往後更嚴重的虐待行為。因此,教育人員應學習了解學生各種偏差行為的成因,以及如何管理情緒,並採用其他正向管教方式,以杜絕體罰及其他違法與不當管教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貳、依據:

    (一)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訂定

    (二)相關法令

我國於92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教師法,其中第17條第1項第4款明定,教師應負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因此教師應善盡輔導與管教學生的責任,以輔導代替懲罰,並採取合於教育專業的管教方式。

為進一步保障學生權益,並杜絕體罰對學生性格發展之不良影響,我國於95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教育基本法,其中第8條第2項明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參、現況分析:

據教育部96年3月進行之第8次國中學生校園生活問卷之抽樣調查結果指出,在95年1年間有44%的國中學生遭受體罰。因此,在禁止體罰入法後,如何協助教育人員增進專業與輔導知能,放棄體罰及其他違法或不當之管教方式,改採其他合理有效管教學生之方法,施行正向管教,乃刻不容緩之要務。

有關教育人員體罰學生的成因,根據文獻加以整理,可能包含下列幾點:

  • 教育人員對兒童人權的認知較為不足:教育人員對於兒童身體主權的忽視與對學生自治自律的不信任與不尊重。
  • 教育人員對於體罰的態度:贊成體罰的教育人員較易採用體罰,其認為體罰可快速有效的矯正學生行為,而較不了解體罰的危害。
  • 教育人員對於學生行為之認知與解釋:教育人員對於學生行為的嚴重度、行為的成因與動機的詮釋,會影響教育人員是否採用體罰;若教育人員解釋學生的不良行為是不好的,是學生故意造成的,則較易懲罰學生。此外,由於師生之間的威權關係,常使教育人員將學生在課堂上之不聽話或不服從行為,視為對教育人員權威的挑戰,因而感到挫折、甚至憤怒;教育人員為確保班級秩序及維護教育人員的尊嚴,是故採取體罰的管教方式,企圖以此制止學生。
  • 教育人員較缺乏對各種學生偏差行為合理有效處置策略的輔導知能:教育人員對學生各種行為的多元成因分析與對策擬定,缺乏較深入之了解,則只能採取體罰之管教方式。
  • 教育人員的情緒管理技巧:教育人員易在對學生行為不滿意時,感到生氣、甚至憤怒;而若教育人員不善於管理自己的憤怒,有時在發洩憤怒之下,因而體罰學生。
  • 升學風氣及學校管理主義:在學校的權威管理及升學主義的風氣下,教育人員被要求要提高學生的課業成績,或在不同班級競賽中,維持班級優異的表現;然而,教育人員對於如何提高學生的學習動機、學習方法的有效性、以及學習能力等策略較不熟悉,且忽略個別差異,使教育人員常採用體罰,企圖以此權威,加以快速警告學生,要求認真學習。
  • 輔導資源不足:一般教師之職前與在職教育中有關管教與輔導的知能培育較為不足,且中小學之訓輔人力相當有限,其中具有專業輔導背景之輔導教師、主任及相關人力有所不足,因而學校較缺乏輔導資源,教師較不能運用有效的學習輔導與各種學生偏差行為的有效處置策略與技巧。

肆、計畫目標

  • 透過專業成長教育,增加教育人員對體罰影響之認知與對學生偏差行為之類型、成因及合理有效處置措施之輔導知能,並加強教育人員班級經營及情緒管理之知能。
  • 了解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現況,針對常使用違法或不當管教方式之教育人員,提供繼續教育與輔導,協助其採用正向管教方法。

伍、計畫期程:111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止。

陸、推動策略

本校擬定推動三級預防工作計畫,據以執行並定期檢討修正。執行初級預防、二級預防、三級預防工作建議如下:

(一)初級預防:

  1. 目標:透過專業成長教育,增加校內教育人員對體罰影響之認知與對學生偏差行為之類型、成因及合理有效處置措施之知能,並加強教育人員班級經營及情緒管理之能力。
  2. 策略:發展多元專業輔導管教措施,提升教育人員心理衛生及輔導知能。
  3. 行動方案:
    1. 鼓勵教育人員對於體罰之後果與短中長期影響進行思辯,增加對體罰缺點與負面影響之認識,促使教育人員放棄體罰。
    2. 鼓勵教師分享正向輔導管教策略,學習有效的行為改變技術,以及班級經營策略與技巧;並融入班級教學活動中。
    3. 強化教育人員對學生各種不聽話、反抗、反社會性行為以及兒童與青少年偏差行為之了解與處置等輔導知能,並且避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4. 透過教師成長團體及心理諮商,學習如何察覺與控制生氣或憤怒之情緒,避免教師於盛怒情形下管教學生。
    5. 利用週會或學校相關集會,加強宣導正向管教政策,並透過學校日或親職教育活動與家長溝通,建立輔導管教之共識。
    6. 協助教育人員處理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紛爭。
    7. 檢討修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校規,並參照相關法令及學生、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營造友善校園。
    8. 協助各班修訂班規。
    9. 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10. 透過舉辦家長日或親職教育活動,對家長宣導正向管教之理念與作法。
    11. 依「友善校園人權指標」建構校園人權環境,並進行自我檢核及檢討策進。
    12. 訂定品德教育之核心價值與具體行為準則,並融入課程或相關活動。

(二)二級預防:

    1. 目標:確實了解各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現況,針對不當管教方式之教育人員,提供繼續教育與輔導,協助其採取正向管教方法。
    2. 策略:建立教育人員高關懷群檔案,透過團隊支援與輔導,早期介入與協助。
    3. 行動方案:
      1. 建立並宣導學生申訴管道。
      2. 針對部分輔導管教成效不彰之教育人員,提供其研習與進修機會,並協同其他教育人員協助其改善輔導管教策略。
      3. 結合校內相關心理諮商輔導資源,提供教育人員教學輔導之諮詢。
      4. 結合認輔制度,鼓勵學校教育人員、退休教師及社會志工認輔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學生。

 

(三)三級預防:

  1. 目標:在教育人員違法處罰學生之事件發生後,學校應立即處置,以預防體罰之再發生。
  2. 策略:建立教育人員嚴重違法處罰學生之危機處理與善後處置標準作業流程。
  3. 行動方案:
  1. 建立教育人員嚴重違法處罰學生之危機處理與善後處置標準作業流程。
  2. 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進行通報。
  3. 教師若違法處罰學生,應按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等懲處;如為重複且情節重大者,應依不適任教師「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積極辦理。
  4. 必要時結合專業輔導人力及相關社政資源,協助輔導違法或不當管教之個案教師與學生。
  5. 在事件發生後,加強教育人員對個案管教行為是否合理有效之討論,並密切觀察注意與處理其他教育人員與學生所受到的影響。

柒、執行成效評估指標

      • 第一年:
    • 完成訂定與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完成教師管教時可採用之正向管教與班級經營之範例彙編。
    • 根據抽樣調查,受到體罰之學生比例降至30%。

二、第二年:根據抽樣調查,被打之學生比例降至20%。

三、第三年:根據抽樣調查,被打之學生比例降至10%。

捌、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