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辦理。
二、為鼓勵本市各公私立高中、國中及國小在體育競賽表現優秀之學生,將預計於109年6月中旬舉辦表揚活動,表揚108年5月至109年4月符合上開要點
表揚之學生。
三、本案表揚申請之紙本資料擬採2階段收件,申請期程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第1階段:108年5月至109年3月底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並請申請人於109年4月10日(星期五)前送件。
(二)第2階段:109年4月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並請申請人於109年4月30日(星期四)前送件。
(三)為利審查及維護申請人權益,請依各階段申請期程送件,切勿於第2階段送交第1階段之申請案。
四、表揚標準:
(一) 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以上者。(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或學校認定 )。
(二) 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 (或最高等級 ),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三) 參加各種國手選拔賽 參加各種國手選拔賽 (含排名賽 ),獲得前三名或入選國手者。
(四) 各縣市政府或全國性體育運動團舉辦並報教部署核備在案 ,獲得前三名或特優者 之全國性各項競賽,(或最高等級 ),且該組別應有
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五、符合本次表揚資格學生,備妥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如附件中所示),逕向學務處體育組辦理,截止日期為109年4月8日(星期三),敬請配合。
證明文件為:
1、活動計畫或比賽冊影本(影本需蓋影本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僅需呈現封面頁及佐證頁面,無須全部影印,正本留校備查,若有
疑義時需重送正本資料)。
2、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影本需蓋影本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正本留校備查,若有疑義時需重送正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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