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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宜靜 - 教務處 | 2024-08-26 | 點閱數: 61

三、補助內容:

  • 英語教學設備。
  • 英語課程教學及學生學習活動。
  • 教師專業知能與素養。
  • 設置英語教育資源中心、充實設備及其年度維運。
  • 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

五、補助項目:

  • 英語教學設備:
  1. 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效計畫項下之英語教學相關設備、圖書及教具。
  2. 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浸潤式活動情境營造之相關教學設備。
  3. 偏遠地區學校實施英語教育所需設備經費。
  • 英語課程教學及學生學習活動:
  1. 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效計畫項下各類英語課程及教學活動。
  2. 國際學伴計畫。
  3. 海外青年英語服務營。
  4. 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相關計畫。
  5. 其他辦理英語課程教學及學生學習之相關計畫。
  • 教師專業知能與素養:
  1. 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包括正式及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通過英語檢測相當於CEF架構B2級以上考試通過者之英語檢測報名費。
  2. 其他配合本署政策辦理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提升英語教學專業知能研習及支持教師專業發展費用。
  • 設置英語教育資源中心、充實設備及其年度維運:
  1. 補助英語教育資源中心運作人力費用。
  2. 補助英語教育資源中心辦理行政業務等費用。
  3. 補助英語教育資源中心網站維運費用。
  • 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
  1. 補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師所需費用。
  2. 補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全時外籍英語教學助理所需費用。
  3. 補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部分工時外籍英語教學助理所需費用。
  • 前五款之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規定如附表。
  • 本署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其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表辦理,除第一款第三目所定偏遠地區學校實施英語教育所需設備經費其補助比率為第一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七十、第二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及第五款所定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其最高補助比率為第一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外,其他款次訂定補助比率如下:第一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七十、第四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第五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最高補助以百分之九十為限,其餘不足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學校自籌;本補助原則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增減補助比率。
  • 直轄市、縣(市)政府購買設備,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事宜,嚴防採購弊端;所購置之設備財產登記為受補助學校所有。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定補助後,即應配合計畫辦理期程,備妥收據送本署辦理撥款。
  • 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違反規定者,本署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款或未撥款項。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前一學年度(年度)受補助經費辦理核結後,本署始得撥付當學年度(年度)之補助款。
  • 補助金額於一百萬元以下者,得於計畫核定後一次全數撥付,超過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則分三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三十撥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署核定補助金額後,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經費請撥單及備妥第一期收據送本署辦理撥款,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經費請撥單及第一期執行摘要表,請撥第二期經費。本署將視當學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英語教學實施年級配合政策情形予以撥款。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本署核撥經費後一個月內完成英語教學設備補助之核配學校及其項目經費,並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七點將補助項目及金額函知辦理學校,並將最終核配學校名單及經費副知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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