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050545989號函辦理
2.將第十五條內容增加「且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
第十五條 |
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本校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本校應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本校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
3.修訂後第十五條內容為
第十五條 |
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本校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本校應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且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 本校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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