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0年7月5日管制字第1105016385號函辦理(檢附原函暨附件1份)。
二、依民用航空局函說明,在不影響飛安原則,考量一般有人航空器作業高度不得低於500呎且亦應避讓障礙物,爰修正「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說明」。
三、本次修正內容摘略如下:
(一)在航空站自地面或水面起算200呎以上高度禁止活動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申請單位簽具切結書敘明不超過所在位置100公尺半徑範圍內之最高遮蔽物體(如建築物等)且不逾距地面或水面400呎,即無需派員至航管單位亦無需發布飛航公告,惟作業前、後應通知機場管理單位。
(二)在限航區或飛行場作業,應取得限航區或飛行場管理單位同意,申請高度未逾400呎時,無需派員至航管單位亦無需發布飛航公告,惟作業前、後應通知限航區或飛行場管理單位。限航區或飛行場範圍與民航局公告航空站範圍重疊時,應參照前述說明(一)辦理。
(三)申請高度距地面或水面逾400呎應派員至航管單位及發布飛航公告。
(四)新增相關附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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