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申請項目簡介(修訂版)
101.8.15
項次 |
福利服務項目 |
服務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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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
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親屬1人,得依規定擇一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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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 |
居家照顧 |
居家護理 |
由護理人員依法對需要繼續護理之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於其居住處所提供護理服務。 |
家務服務及身體照顧服務 |
經評估失能、有生活自理照顧需求且需他人協助身心障礙者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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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餐到家 |
提供35歲至未滿65歲之中度失能以上身心障礙者,週一至週五之午餐到宅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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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復健 |
由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對居家需繼續復健之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於其居住處所提供復健治療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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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具服務 |
協助身心障礙者輔具諮詢、評估、取得、使用訓練、追蹤、維修、調整等服務,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活自立與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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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重建 |
針對中途致障的肢體障礙或視覺障礙者,提供日常生活技能訓練或輔助器具訓練等,以協助適應障後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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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重建 |
1. 受理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 2. 受理自殺未遂個案通報及轉介。 (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單及自殺未遂個案轉介單請於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下載www.tncghb.gov.tw)。 3. 預約免費心理諮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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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居住 |
18歲以上之心智障礙者,經需求評估有居住社區需求,且須由專業服務團隊協助以一般社區住宅房舍,提供非機構式之居住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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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及生育輔導 |
辦理身心障礙者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包含親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及代間教育等,並提供電話諮詢服務或至家庭教育中心諮詢晤談;生育諮詢、生育調節補助、產前、產期、產後及嬰幼兒健康服務之必要協助等諮商輔導及協助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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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二擇一) |
1. 由主管機關許可之服務單位,以日間或住宿式照顧服務等方式提供不同年齡層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作業設施服務或課程活動。 2. 日間照顧服務可提供,如:生活自理能力增進、人際關係及社交技巧訓練、休閒生活服務、健康促進服務、社區適應服務等。 3. 住宿式照顧服務可提供如:日間活動服務、復健服務、生活自理能力增進、膳食服務、休閒活動服務、社交活動服務、家屬諮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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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照顧 |
服務本市國民中小學在學身心障礙學生為對象,由學校提出申請,辦理課後照顧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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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
提供自立生活能力增進與支持、合適住所的協助與提供、社會參與及人際關係協助、健康支持服務、同儕支持、社會資源連結與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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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輔導 |
對長期有行為問題,嚴重影響生活適應之身心障礙者,以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提供行為輔導,協助改善行為問題以適應社會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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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 |
臨時及短期照顧 |
1. 由照顧服務員至身心障礙者家中,或運用機構之場地設施,提供身心障礙者臨時性或短期性之照顧服務,給予家庭主要照顧者支持與協助。 2. 臨時照顧係指每日服務時數在12小時以內者,服務方式包括居家式及機構式定點服務。短期照顧係指服務時數超過8小時以上者,連續受托日數不得超過12日,服務方式為居家式及機構定點服務,依服務對象需要混合搭配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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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者支持、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
照顧者支持及訓練與研習係指對於身心障礙家庭之主要照顧者,提供心理情緒支持、照顧者教育、成長團體、諮詢服務或訓練及研習等支持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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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托顧 |
由家庭托顧服務員於其住所內,除依受照顧者之意願及能力協助參與社區活動,提供身心障礙者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及安全性照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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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
到宅關懷支持身心障礙者家庭,提供心理支持及資訊,並結合民間社會福利資源協助解決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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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身心障礙者經濟補助 |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
1. 補充經濟狀況在一定條件以下之身心障礙者生活所需費用。 2.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未接受全日型住宿照顧者,得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1) 低收入戶戶內身心障礙者。 (2) 中低收入戶戶內身心障礙者。 (3) 符合下列3項資產標準者: A.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B. 全戶動產未超過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的增加新臺幣25萬元)。 C. 全戶不動產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3. 補助額度:依家庭經濟狀況及障礙等級發給每人每月新臺幣3,500元至新臺幣8,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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