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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市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以下簡稱申請要點)辦理。
二、 本案申請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申請條件: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民中小學之清寒學生。
1、 國中: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並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當學期未有曠課,且記過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2、 國小: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評量結果均優等(九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者。
3、 適用對象:
(1)低收入戶學生。
(2)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
(3)中低收入戶學生。
(4)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三、 申請檢附資料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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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28 條規定略以:「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公立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學區分發入國民中學。」
二、 113 學年度國中新生名冊造冊對象為國小應屆畢業生(相當於 100 年 9 月 2 日起至 101 年 9 月 1 日止出生之學生);國小新生名冊造冊對象為 106 年 9 月 2 日起至 107 年 9 月 1 日止出生之學生。
三、學校登記及報到期程規劃如下,餘詳如附件:
(一)總量管制學校及實驗教育學校:
1、登記時間:
(1)實體登記時間:
甲、 3 月 15 日(星期...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