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113 年 8 月 23 日南市社助字第 1131179730 號函辦理。
二、濟助對象對象:
(一)「家庭急難救助」: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二)「學生急難救助」: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
(三)「醫療急難救助」: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其醫療費及看護費支應有困難者。
(四)其
三、申請項目及申請方式
(一)「家庭急難濟助」:針對家庭或個人之生活費、喪葬費等濟助。
(二)「學生急難濟助」:針對學生個人之學雜費、生活補助(含營養午餐)費等濟助。
(三)『醫療急難濟助』: 針對病患個人於醫院內發生之醫療費及看護費(需醫師證明有看護需要,當次住院期間,每日以新台幣貳仟伍佰元為上限,當次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元為上限)之濟助;不包括家屬生活費等。
四、申請條件與濟助原則
(一)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六個月內以濟助一次為原則。
(二)當年度已領有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請於轉介申請書註明。
五、申請時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必 備:
1.轉介申請書
2.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影本(需有記事欄)
3.當年度低收 / 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全戶最新年度國稅局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冊資料清單
選 項:
1.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2.身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3.重大事故證明資料:如疾病診斷書、死亡證明、醫療或喪葬費用收據影本、重大災害證明等
他特殊變故需急難救助但不符合上數項者,另以個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