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5 月 2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2191 號函辦理。
二、該部研編旨揭指引,提供高中以上學校據以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並請各校務必將相關規定併入校內防治規定,同時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宣導,本局 113 年 6 月 24 日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30877884 號函轉知所屬高中,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尚在訂定高中以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仍未周知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先予敘明。
三、惟邇來獲校通報類似案件,爰公告周知旨揭指引予各校參考運用,請各校儘速於 113 學年第 1 學期向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宣導與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校長或教職員工知悉校內有類此事件,應主動陳報學校通報權責人員或本局處理,本局將不定期向貴校瞭解宣導情形。
四、檢附旨揭指引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