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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曉芳 - 人事 | 2013-06-28 | 點閱數: 748

主旨:所詢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因校務需要返校服務或協助辦理各項工作,得否視同加班並於 6 個月內實施補休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 102 年 6 月 24 日文化小人字第 1020698389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爰公立中小學教師寒暑假期間係「得」不必到校,非等同於例假日,先予敘明。
三、本市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日數前經本局與教師會依「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協商之總日數為二日至五日。復查教育部 96 年 10 月 2 日台人(二)字第 0960147517 號書函釋,「本實施原則係規範全體教師共通性返校服務與研究進修事項及日數。如非屬全體教師共通性應返校服務與研究進修事項及日數,於寒暑假期間,若有與教學相關事項或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亦應到校辦理,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依前揭實施原則及函釋之意旨,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因共通性返校服務、研究進修等活動、教學相關事項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數,無法配合時應辦理請假手續,故若非於例假日或放假日到校,自不生補休疑義。
四、貴校請示之疑義請依上開規定本權責酌處,惟若有參與教學相關事項或配合災害防救以外之事由要求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返校時,宜納入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協商之二至五日範圍內實施,以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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