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要點」及申請表各 1 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 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要點」(如附件 1)及國教署 114 年 8 月 12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45702723 號函辦理。
二、申請本案獎學金之學生須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一)就讀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私立國中及國小), 具原住民身分學生,請學校承辦教師確實審核申請人應 具有原住民身分,未具原住民身分者,則不符合申請資 格(本案原住民籍學生之認定以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 別,分別為阿美、泰雅、排灣、布農、卑南、魯凱、 鄒、賽夏、雅美(逹悟)、邵、噶瑪蘭、太魯閣、賽德 克、撒奇萊雅、卡那卡那富、拉阿魯哇共 16 族;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另申請臺南市政府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獎 助學金)。
(二)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發給之 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若已申請原住民相關獎學金,請 勿重複申請)。
1、依據該要點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重複領取係針對原 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若該項獎學金同樣是 由學業成績比序,則視為重複。
2、其餘一般獎學金(非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 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該要點重複領取所限制的範 圍。
3、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之「助學金」,因與本案「獎學 金」性質不同,故不在此限。
(三)於前一學期改過銷過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意即獎 懲表上不能出現小過)。
三、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申請獎學金,各階段獎學金金額如 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 5,000 元。
(二)國民中學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 3,000 元。
(三)國民小學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 2,000 元。
四、本案獎學金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申請時間:請各校審查學生之申請文件後, 114 學年度 第 1 學期申請資料請於 114 年 9 月 30 日(星期二)前,將申 請資料造冊檢送本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彙整。
2、申請文件:
(1)申請書:如附件 2 ,請務必使用公告格式申請,勿 沿用舊表。
甲、申請書中,「年級」請填寫原年級(所送成績單 之年級)。
乙、本次申請作業,不用另簽切結書,在申請書中已 加註該項切結說明: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 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若有偽造不實情 事,願負法律責任並繳回獎學金。
(2)身分證明文件:以能辨識原住民族身份即可,可提 供戶口名簿影本、學籍系統查詢資料或教育部學生 資源網資料,需顯示申請學生之原住民族別(截圖 列印後蓋教務處之戳章)。
(3)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暨獎懲紀錄(或證明)文件,國 小階段無獎懲紀錄者無需附件,成績證明請務必顯 示各科成績分數,若學校審查不合格者,毋須再送 件。
甲、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階段學生:前一學期學業 或智育成績總平均達同年級、同年級同科(組) 或學程之 PR70 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乙、就讀國民中學階段學生: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 各科成績達乙等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者。
丙、就讀國民小學階段學生: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 各科成績甲等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4)各校申請合格名冊(如附件 3 )。
3、就讀國中一年級及市立高中一年級學生皆可申請本案 獎學金,請學生至原就讀學校辦理申請:
(1)由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及發放獎學金,申請學校寫 原就讀學校名稱,年級務必勾選「畢業生」。
(2)國中一年級學生請至原就讀國小辦理申請,並檢附 國小六年級下學期成績單。
(3)高中一年級學生請至原就讀國中辦理申請,並檢附 國中三年級下學期成績單。
(二)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獲獎期間需為 114 年 4 月 16 日至 115 年 4 月 15 日期間者,請依 115 年公文公告再送件申請。
五、請各校審查學生之申請文件後,於 114 年 9 月 30 日(星期 二)前逕(寄)送至本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 701 臺南 市東區崇善路 1155 號-德高國小內),盧靜慧承辦人彙辦, 並於信封註明「114 學年第 1 學期-學業優秀獎學金申請文 件」,俾利彙整後續作業。
六、請符合申請之學校依照旨揭要點規定申請辦理,逾期申請 者不予受理。
七、為維護學生權益,請各校務必於限期前完成申請文件寄送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