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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獎申請 注意事項


110學年度畢業生市長獎申請細則尚未公告,先提供108學年度申請細則,請家長可以先準備資料。

一、欲申請的學生請將獎狀影印成A4規格,並依序裝訂成冊 (採計範圍:國小一年級~六年級),再依照您欲申請的獎項向各班導師提出申請,申請時請附正本,驗畢後正本歸還,副本留校備查。

二、申請日期

三、畢業生市長獎申請說明
(一)重要內容如下:
1.給獎對象:本市各國民中小學108學年度畢業生。
2.給獎項目:市長優學獎、市長語文獎、市長科技獎、市長藝術獎、 市長體育獎、市長嘉行獎、市長勵志獎。
3.給獎名額及資格
(1)市長獎獎項及名額:本屆畢業生市長獎共12名,其中,市長優學獎每班各1名,其他市長特別獎共8名。
(2)市長獎各獎項不得重複領取。
(3)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雙軌並行制,並由各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
(4)109學年度市長獎不與議長獎、校長獎、區長獎和家長會長獎等重複領取。

(二)給獎評定標準:除市長優學獎和市長勵志獎外,其餘獎項以在學期間各該學習領域之總成績乘以百分之三十與其他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七十後之合計數。
1.市長優學獎:以在學期間畢業總成績各班最高者(依據「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
2.市長語文獎:在語文領域方面(如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言及其他語言)有傑出表現者。
3.市長科技獎:在數學及自然與科技方面有傑出表現者,兩個領域各佔百分之五十。
4.市長藝術獎:在藝術與人文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5.市長體育獎:在健康與體育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6.市長嘉行獎:在綜合活動領域及日常生活中有敬師孝親、助人義行等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7.市長勵志獎:處於逆境且能服務奉獻或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足堪表率者。
8.其他特殊表現之計算方式:
請參閱附件(各獎項申請表單)
(1)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2)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個人累計積分最高以10分為限。
9.得獎名次得由各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依實際情況予以比照認定之。
10.未規定之重大特殊表現,需經各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議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