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教師擔任導護補假實施要點
2011-02-14 · 李育儒 · 學生事務處 · 點閱數:399
主旨:檢送「台南市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教師擔任導護補假實施要點」1 份(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為維護學生上、放學安全,並慰勉教師執勤辛勞,藉以提振教師執勤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師依各校「導護工作實施細則」完成工作者,得依照本辦法,於值勤結束翌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假半日或選擇敘獎。
三、教師依本辦法申請補假,應以不影響學生受教權為前提,所遺課務自行以調補課方式辦理並知會學校。
實施方式:
1 、奉校長指示導護老師7 : 10依值勤位置到勤。
2 、補假或敘獎依臺南市政府 100.01.17 南市教社字第 1000013825 號函之「台南市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教師擔任導護補假實施要點」辦理。
說明:
一、為維護學生上、放學安全,並慰勉教師執勤辛勞,藉以提振教師執勤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師依各校「導護工作實施細則」完成工作者,得依照本辦法,於值勤結束翌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假半日或選擇敘獎。
三、教師依本辦法申請補假,應以不影響學生受教權為前提,所遺課務自行以調補課方式辦理並知會學校。
實施方式:
1 、奉校長指示導護老師7 : 10依值勤位置到勤。
2 、補假或敘獎依臺南市政府 100.01.17 南市教社字第 1000013825 號函之「台南市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教師擔任導護補假實施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