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宣導落實「學校衛生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有關檳榔防制相關規定
2011-07-15 · 李育儒 · 學生事務處 · 點閱數:228
主旨:為預防兒童及青少年嚼檳榔,以維護其健康,請加強宣導落實「學校衛生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有關檳榔防制相關規定,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7 月 11 日臺體(二)字第 1000113758 號書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最新資料顯示(如附件),國中生與高中職生的嚼檳率呈現上升趨勢,目前全國可能超過 5 萬名學子正在嚼檳榔,顯示青少年嚼檳榔問題非常嚴重,亟需加強推動青少年檳榔健康危害防制工作。
三、國際癌症研究總署(IARC)已於 2003 年宣布檳榔子是人類第一級致癌物,證實單獨嚼檳榔即會引起口腔癌,若合併使用菸草還會引起咽喉癌與食道癌,此外,嚼檳榔可能與氣喘、糖尿病、懷孕併發症及神經反應、代謝症候群等疾病有關。
四、為預防兒童及青少年嚼檳榔問題持續惡化,並提升全國教育行政人員暨各級學校教職員生檳榔防制相關法令之認知,請落實宣導「學校衛生法」第 24 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26 條、第 5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得供售檳榔。
(二)未滿 18 歲學生不得嚼檳榔,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其嚼檳榔,違反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三)任何人均不得供應檳榔予未滿 18 歲學生,供應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1萬 5,000 元以下罰鍰。
五、本局 100 年 3 月 14 日南市教體(二)字第 1000184588 號函及 100 年 5 月 10 日南市教體(二)字第 1000331812 號函諒悉。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體(二)字第 1000527705 號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7 月 11 日臺體(二)字第 1000113758 號書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最新資料顯示(如附件),國中生與高中職生的嚼檳率呈現上升趨勢,目前全國可能超過 5 萬名學子正在嚼檳榔,顯示青少年嚼檳榔問題非常嚴重,亟需加強推動青少年檳榔健康危害防制工作。
三、國際癌症研究總署(IARC)已於 2003 年宣布檳榔子是人類第一級致癌物,證實單獨嚼檳榔即會引起口腔癌,若合併使用菸草還會引起咽喉癌與食道癌,此外,嚼檳榔可能與氣喘、糖尿病、懷孕併發症及神經反應、代謝症候群等疾病有關。
四、為預防兒童及青少年嚼檳榔問題持續惡化,並提升全國教育行政人員暨各級學校教職員生檳榔防制相關法令之認知,請落實宣導「學校衛生法」第 24 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26 條、第 5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得供售檳榔。
(二)未滿 18 歲學生不得嚼檳榔,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其嚼檳榔,違反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三)任何人均不得供應檳榔予未滿 18 歲學生,供應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1萬 5,000 元以下罰鍰。
五、本局 100 年 3 月 14 日南市教體(二)字第 1000184588 號函及 100 年 5 月 10 日南市教體(二)字第 1000331812 號函諒悉。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體(二)字第 1000527705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