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核病個案注意事項
2011-11-09 · 李育儒 · 學生事務處 · 點閱數:225
三、學校教職員工生若經衛生行政機關確認為結核病個案,請全力配合衛生機關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結核病個案之所有接觸者資料調查及檢查工作,避免校園發生群聚感染情形。
四、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10 條規定:「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違反者,將依同法第 64 條規定,處新臺幣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請學校針對結核病個案資料務必保密。又依同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違反者,將依同法第 69 條規定,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請學校務必保障結核病個案之工作權及就學權。
四、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10 條規定:「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違反者,將依同法第 64 條規定,處新臺幣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請學校針對結核病個案資料務必保密。又依同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違反者,將依同法第 69 條規定,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請學校務必保障結核病個案之工作權及就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