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禮、不送禮」相關法令規範
公告 2013-01-28 · 林凰池 · 人事 · 點閱數:261
一、公務員服務法
第五條 |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
第十六條 |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
第二十二條 |
公務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
第二十三條 |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
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
(一)贈受財物
- 合於規範之行為:
(1) 屬機關公務禮儀之性質者。
所謂機關公務禮儀,係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溝通協調時,依據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2)公務員相互間屬於婚喪喜慶等正常社交禮俗性質。
(3)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救助。
(4)親屬間。
- 違反規範之行為:
(1)有職務利害關係者。
公務員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財物或其他利益。所稱有職務利害關係者係指「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補助費用」、「業務執行關係」。
(2)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價值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3)有職務利害關係者,藉由父母、配偶、子女出名接受餽贈或藉由其他第三人名義接受餽贈而轉達本人者。
(二)飲宴應酬
- 公務員不得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飲宴應酬。
-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之飲宴應酬。
公務人員如因涉足色情場所,導致有損公務人員聲譽或形象之情事時,應視其情節從嚴議處。(十項革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