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執行內政部修正「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詢及查閱辦法」補充說明
公告 2013-08-13 · 訪客 · 學生事務處 · 點閱數:337
一、本案已於 102 年 8 月 7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20680036 號函諒達。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三、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詢及查閱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所屬機關(構)、團體因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申請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加害人登記資料時,得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四、綜上,為有效協助學校確依前 2 項規定,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加害人登記,請各校於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人員(含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志工)前,務必儘快函報本局核轉警察局彙查。〈函文影本請先傳真至 06-2982610 《成淑慧小姐》〉
五、檢附申請查閱名單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