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於任用時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未依規定辦理放棄及喪失外國國籍,於102年1月25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生效以後,經權貴機關依該條第2項規定「撤銷任用」及「免職」者,依該條第3項但書規定,應追還其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請查照。
公告 2013-08-22 · 林凰池 · 人事 · 點閱數:276
依據市府 102 年 8 月 21 日府人力字第 1020734247 號書函轉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2 年 8 月 19 日部法三字第 1023682142 號令副本辦理,檢附原令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