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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校加強校園環境檢視及各項急救照護設備巡檢,以維護師生安全。

說明:↵
一、依據「學校衛生法」與「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辦理。↵
(一)各校為適當處理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應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增進其急救知能,相關規定並應公告周之。↵
(二)請各校務必於開學1個月內利用朝會、集會或相關會議辦理師生校園安全宣導,增進師生緊急傷病處理知能,以保障師生校園安全。↵
(三)各校應協助教職員工及學生定期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至少四小時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如加強兒少異物哽塞自救術或哈姆立克急救法(腹部壓擠法)等。↵
(四)各校訂定緊急傷病處理之內容應依上開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請各校檢視後增修,以符合規定並落實之。↵
二、依據「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基準」(下稱本基準)規定注意事項:↵
(一)本基準係依學生數訂定最低健康中心設備需求量,請各校應逐年編列預算,視實際需要適時更新與補充,並落實藥品、醫材之管理,確實清點、庫存管理機制及有效日期之檢核。↵
(二)採購之藥物應有衛福部核准字號,且藥物之供應或儲放等事項,除學校衛生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應符合藥事法及藥師法之相關規定。↵
(三)本基準規定,健康中心面積以一間普通教室大小(約六十三平方公尺)為原則,並視學校總學生數酌予增加。請擇定相當空間並妥善規劃內部環境。↵
三、其它事項:↵
(一)重新檢視貴校緊急傷病處理規定及流程,務必加強教師緊急傷病處理知能及落實辦理,尤其即時告知家長學生現況及後續處罝。↵
(二)加強宣導校園安全及做好校園易發生危險事件場域之防護,以減少意外傷害事件發生。↵
(三)倘發生「意外事件」應於期限內(72小時)完成校安通報填報內容詳參附件:填報內容說明(含範例)。↵

  • 115緊急傷病處理規定.pdf
    1) 115緊急傷病處理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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