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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美惠 - 教導處 | 2021-12-17 | 點閱數: 281

臺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
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16 日南市特教 二 字第 1040689318 號 函發布
中華民國 1 10 年 1 2 月 17 日南市教特 三 字第 1 101423393 號 函 修正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國民 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 之
延長修業年限事宜,以 因 應其 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
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就讀本市 國民中 小 學 且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 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一)因疾病住院治療,一學期累積請假達三個月以上者。
(二)因生理、家庭或其他特殊狀況,經評估延長修業年限有助於下一教育階段學習者。
四、身心障礙學生
之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應 於 每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 ,向就讀學
校提出申請。但學生目前就讀三年級者,至遲應於十月 三十一日前 提出申
請。
五、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應繕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
一 鑑輔會鑑定證明文件及最新醫療證明。
(
二 其他相 關資料。
學校受理申請後應邀集家長、學校行政人員、任課 老 師及相關專業人員共同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評估延長修業年限有助 下一教育階段 學 習,並將評估結果提報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以下簡稱特推會 審議 。
六、學校初審通過後應檢附下列資料函報鑑輔會審核
(一 申請表及延長修業年限輔導計畫表。
(二 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安置審查表及摘要表。
(三 個別化教育計畫暨會議紀錄或學生輔導資料。
(四 特推會會議紀錄。
(五 身心障礙證明。
(六 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 如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 重大傷病證明或心理 衡鑑報
告等 。
七 鑑輔會審議原則如下
(一)延長修業之年級應為目前就讀之年級,每次核定最長為一年。但國民教育階段總延長年限至多二年。
(二)就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之學生於原班級尚有缺額時,應優先安置。
(三)除情況特殊經鑑輔會審核通過者外,於延長修業當年度不得重複請領政府
各項特教補助(例如就學交通費補助、特殊教育獎助學金、學雜費補助等)。
鑑輔會審議時,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校代表列席說明。
八、經審核通過延長經審核通過延長修業年限之身心障礙學生修業年限之身心障礙學生,學校應提供,學校應提供各項行政支援,各項行政支援,落落實實執行執行及適時修正及適時修正學生學習輔導計畫學生學習輔導計畫,並接受本局督導訪視執行情形。,並接受本局督導訪視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