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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卓佩穎 - 教導處 | 2022-08-29 | 點閱數: 147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8 月 2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94913 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2030 雙語政策」,教育部辦理「擴大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計畫(TFETP)」,除引進外籍英語教師外,亦將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外籍英語教學人才以「英語教學助理」身分引進,並協助提升我國學生英語口說能力、本國教師雙語教學知能及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營造英語口說環境。
三、勞動部前以 110 年 10 月 28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005139221 號公告指定英語教學助理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後,學校須先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並獲核准,始得聘僱英語教學助理。惟查,部分學校向勞動部申請核發英語教學助理之聘僱許可屢遇退件情形,經教育部綜整各校未通過主要原因及相關疑義,臚列如下:
(一)學士學位須具 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二)國內大學學位未獲採認。
(三)如為兩校合聘同一英語教學助理之情形,兩校均須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 8 條規定,按勞動部 106 年 8 月 14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605154981 號公告實際發給英語教學助理各達新臺幣(以下同)4 萬 7,971 元以上之薪資(亦即月薪總額達 9 萬 5,942 元以上)。
四、嗣經教育部與勞動部多次協調並召開相關會議後,勞動部配合 2030 雙語政策推動,調整公立國民中小學聘僱外國人從事英語教學助理相關規定如下:
(一)勞動部 111 年 7 月 21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105111363 號令釋:「公立國民中小學聘僱外國人從事英語教學助理工作,得不受學士學位須具 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並自即日起生效。」
(二)勞動部 111 年 7 月 21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105111361 號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英語教學助理工作,有關學位規定調整為「取得國內外大學學士以上學位。國外大學以教育部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所列大學或獨立學院為限。」
五、另針對公立國中小學校如係合聘同一外國人從事英語教學助理工作,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相關事宜,教育部國教署業以 111 年 6 月 1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078059 號函諒達。
六、本次重申如公立國民中小學係合聘同一外國人從事英語教學助理工作,薪資應合計達 4 萬 7,971 元以上,且應簽訂共同契約,契約內容應載明薪資、薪資給付方式、工作地點等相關資訊,且須符合現行勞動法令相關規範,並由合聘學校檢附共同契約分別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另健保、勞保及職災等各類保險加保,則依現行相關法令規範就個案薪資給付情形認定辦理。
七、檢附勞動部 111 年 7 月 21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105111363 號令及勞動部 111 年 7 月 21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105111361 號公告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