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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瑞娟 - 教導處 | 2023-09-04 | 點閱數: 105

說明

一、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規定,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規定,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二、爰此,為強化及提醒校園周邊駕駛人禮讓行人觀念,請各校以布條、牌面等(形式不拘),宣導「汽機車未禮讓行人處罰鍰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則,使發揮宣導功效,以維行人通行安全。
三、交通安全,人人有責。

(一)行走間穿著鮮豔衣物、提高晚間用路時的能見度。
(二)遠離大型車且勿與之併行,以防止內輪差及視線死角之交通意外。
(三)開關車門時需注意後方有無來車、不在馬路上嬉戲或飆車。
(四)認識並遵守交通規則及標誌。
(五)騎自行車請配戴自行車安全帽,行進間勿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不可附載坐人。
(六)騎乘機車安全請正確配戴安全帽、勿無照騎車。
(七)行人行走行穿線、不任意穿越車道、闖紅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