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學甲區宅港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施行日期:113年08月01日至114年07月31日止 公告日期:(第 1 學期)113 年 06 月 30 日
(第 2 學期)113 年 12 月 30 日
一、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教育局 112 年 1 月 12 日第 212057 號及 112 年 12 月 15 日第 230710 號公告辦理。
二、113學年度收托年齡(採學齡制):
(一) 5歲(學齡)大班:107年9月2日至108年9月1日。
(二) 4歲(學齡)中班:108年9月2日至109年9月1日。
(三) 3歲(學齡)小班:109年9月2日至110年9月1日。
三、教保服務起迄日:第1學期自113年8月30日至114年1月20日止;
第2學期自114年2月5日至114年6月30日止。
四、本園各項收費如下:
(一)第1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固定以4.8個月計):
收費項目 |
期 間 |
3歲 |
4歲 |
5歲 |
備註 |
學 費 |
學期 |
7,000 |
7,000 |
7,000 |
入園免繳學費 |
雜 費 |
學期 |
480 |
480 |
480 |
一個月100元 |
材料費 |
學期 |
1,248 |
1,248 |
1,248 |
一個月260元 |
活動費 |
學期 |
816 |
816 |
816 |
一個月170元 |
午餐費 |
學期 |
3,792 |
3,792 |
3,7992 |
一個月790元 |
點心費 |
學期 |
3,840 |
3,840 |
3,840 |
一個月800元 |
第1學期之應收費總額 (未含家長會費、保險費) |
17,176 |
17,176 |
17,176 |
原月繳2,120元 |
|
【雜費+代辦費】總額 |
10,176 |
10,176 |
10,176 |
【入園免繳學費】 |
|
延長照顧服務費 R有收費□未收費 |
一學期 |
依實際辦理時數核實支付;實際費用以參加時數收費。 |
非補助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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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費 |
一學期 |
期間:113年8月1日至114年1月31日。 |
|||
保險費 |
一學期 |
175元(依當學年度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保費金額) 保險期間:113年8月1日至114年1月31日 |
(二)第2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固定以4.7個月計):
收費項目 |
期 間 |
3歲 |
4歲 |
5歲 |
備註 |
學 費 |
學期 |
7,000 |
7,000 |
7,000 |
入園免繳學費 |
雜 費 |
學期 |
470 |
470 |
470 |
一個月100元 |
材料費 |
學期 |
1,222 |
1,222 |
1,222 |
一個月260元 |
活動費 |
學期 |
799 |
799 |
799 |
一個月170元 |
午餐費 |
學期 |
3713 |
3713 |
3713 |
一個月790元 |
點心費 |
學期 |
3,760 |
3,760 |
3,760 |
一個月800元 |
第2學期之應收費總額 (未含家長會費、保險費) |
16,964 |
16,964 |
16,964 |
原月繳2,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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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費+代辦費】總額 |
9,964 |
9,964 |
9,964 |
【入園免繳學費】 |
|
延長照顧服務費 R有收費□未收費 |
一學期 |
依實際辦理時數核實支付;實際費用以參加時數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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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費 |
一學期 |
期間:114年2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 |
非補助項目 |
||
保險費 |
一學期 |
175元(依當學年度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保費金額) 保險期間:114年2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 |
五、家長繳費說明:
(一)本國籍(具身分證字號)幼兒:就學即免繳學費。
1、第 1 胎子女:「每月繳費不超過 1,000 元」,即雜費及代辦費(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點心費)與原收費數額間之差額,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差額。
2、第 2 胎以上、低收入、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身心障礙幼兒:「免繳費用」,即雜費及代辦費(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點心費)之費用,由行政院支付全額。
(二)非本國籍(具居留證)幼兒:就學即免繳學費。不論胎次皆以第 1 胎子女繳費計。
六、退費基準:
(一)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本園,將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學費、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2、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二)辦理退費之基準日,以幼兒實際離開本園日為準。
(三)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七、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另,依據本市教育局第 212057 號及第 230710 號公告,有關符合連續請假退費事宜,依該規定辦理相關退費。
八、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九、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以上,點心費、交通費等代辦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
十、家長以學期初完成繳費程序為原則,園方將依個案情形協助辦理相關補助。家庭如符合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和身心障礙者子女等情形,家長應主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本園應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收退費辦法;其繳費收據應註記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乙份,以茲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