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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計畫

學校簡介 / 2011-01-03 / 點閱數: 4172

台南市佳里國民小學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教育部 96.9.13 台國(一)字第 0960137551C 號令『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辦理。

(二)台南縣政府 96.9.11 府教國字第 0960199480 號函之台南縣函轉教育部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

二、目的:

(一)為照顧本校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學生,使其順利就學。

(二)善用社會各界捐款、扶助經濟弱勢學童。   

三、照顧對象:本校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亟需協助者。

(二)家庭經濟突遭變故,致使其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

(三)非屬上述家庭之學生,但亟需協助方能使其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

四、經費來源與募款:

(一) 經費來源:

  1.教育部學產基金挹注 96 學年度由教育部學產基金挹注 4 萬元經費,作為學校開戶費用。

  2.接受校友、家長及善心人士捐款。

   3.縣政府經費補助。

 (二) 經費管理:

      1. 戶名:台南市佳里區佳里國民小學

      2. 帳號: 00069160094650

      3. 代理公庫名稱:佳里鎮農會(銀行代碼: 6180069 )

      4. 內政部核定勸募許可日期文號: 98 年 1 月 5 日府社行字第 0980001503-63 號 

 五、捐款用途與流程

(一)校方所獲捐款用以補助前述第三點照顧對象,使其順利就學。捐款為指定用途者,則依其指定用途支用;指定用途之捐款若有賸餘,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改作其他個案之補助。

(二)個案學生若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其他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三)每一個案學生之補助標準由各班教師審慎提報至總務處彙整並會辦執行秘書後,由小組紀錄提報召開會議審查個案以及補助金額,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

(四)若個案急需補助金額,經小組組長同意後得召開臨時會審查個案以及補助金額。

六、行政組織:

由校長、各處主任與相關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成立教育儲蓄戶督導管理小組,負責本校教育儲蓄專戶經費籌措、存管、提案審查、補助標準及動支程序將報請縣府備查與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組織表如下。

 

小組職務

姓名

在校職稱

負責業務

組長

鄭友章

校長

擔任小組召集人並綜理小組業務

執行秘書

謝明義

總務主任

擬訂計畫與申請表格設計、擔任小組對外窗口並執行推展教育儲蓄戶連繫、經費籌措、個案審核等業務

組員

李後昆

訓導主任

教育儲蓄戶個案彙整並提案審查、經費籌措與個案審核等業務

組員

楊燿隆

輔導主任

協助推展儲蓄戶經費籌措、個案審核

組員

劉雄夫

教務主任

協助推展儲蓄戶經費籌措、個案審核

組員兼會計

連碧真

會計主任

協助推展儲蓄戶存管與動支程序、個案審核

組員兼出納

邱美玉

出納組長

協助推展儲蓄戶存管與動支程序、個案審核

組員兼紀錄

陳秀緞

幹事兼文書組長

協助導師填寫並呈報個案申請表與訪視表以及個案審核、會議紀錄彙整

組員

黃瀅纯

資訊組長

小組公告與收支明細校網公告、個案審核

組員

黃明煌

教師代表

代表教師協助推展儲蓄戶經費籌措、個案審核

組員

 林清泉

 

家長會代表

代表家長協助推展儲蓄戶經費籌措、個案審核

  七、經費動支程序

(一)經本校教職員工或家長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得向該個案學生班級導師反映提出補助之書面申請表(如附件一) 。

(二)該個案學生班級導師,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問或電話訪問,以瞭解個案實際情形後填寫訪視紀錄表(附件二), 並依規定程序向總務處(小組文書)提案,經本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個案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

(三)經費動支由學校主辦人員擔任,由小組會計依程序審核開支核銷,並以專帳管理,各項帳務處理方式及報表以現行帳務處理方式處理。

(四)本專戶表格(附件 1 與附件 2 )公告於校網供各班導師下載使用,或提供紙本於總務處取用填寫亦可。

八、補助標準:

(一)急難救助以 5000 元為上限。

(二)受其他補助者,經導師提報仍需補助者,以 1000 元為限。

(三)午餐補助以未受任何補助為限,經導師提報以實際支出月份核報半免或全免。

(四)代辦費補助依個案實際支出實報實銷。

(五)每個案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且一學期補助累積金額最高以 5000 元為限。

九、捐款者之褒獎:捐款者之褒獎依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於本校校網公開表揚並致贈感謝狀乙張。

十、徵信

(一)本校由小組建立本案專屬網站或網頁,並於其上公布徵信資料:

1.接受校友、家長、善心人士主動捐款:至少每 6 個月,應將捐贈人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財物、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2.經地方政府擇定之學校向內政部申請聯合勸募許可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內政部許可函示規定辦理公開徵信。

(二)每學年度結束一個月內,由小組定期上網公告經費收支及帳目,以昭公信。

(三)公告內容應注意依資訊保護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經費籌措、存管、提案審查、補助標準、動支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督導管理小組會議訂定之,並經校長同意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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