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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傑 - 人事室公告 | 2022-02-23 | 點閱數: 275

內政部移民署 函
地址: 10066 臺北市廣州街 15 號
聯絡人:科員 張志堯
聯絡電話:( 02 ) 23889393 分機 2645
傳真電話:( 02 ) 23897154
電子信箱: chang1391@immigration.gov.tw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移署入字第 1110022749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111D045732_111D2012520-01.pdf)
主旨:有關大陸委員會函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惟不上岸,是否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乙案,請察(查)照及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大陸委員會 111 年 2 月 9 日陸法字第 1119900501 號函辦理(原函隨文檢附)。
二、上開函釋略以:
(一)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或不入境轉機,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 9 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赴陸前均須依該條例第 9 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或報准(大陸委
員會 106 年 1 月 26 日陸法字第 1050401010 號函參照)。另「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
法」第 6 條第 1 項業已明定,該等人員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
或地區,須經申請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二)旨揭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為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無論上岸與否,皆屬兩岸條例第 9 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仍應受兩岸條例第 9 條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
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正本:中央府院機關(除行政院外)、行政院及所屬部會(除 大陸委員會外)、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直轄市及縣(市)議會、國家海洋研究院、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副本:大陸委員會、本署入出國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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