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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陳紋錦 - 教務處 | 2017-03-22 | 點閱數: 1225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附件 1 ),於每年定期辦理優秀表現學生之表揚活動,以鼓勵優質學習成果。

  二、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美術、音樂、舞蹈、戲劇

         、偶戲)、「語文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

  三、本次提報對象為105年 5月至 106年 3期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表揚標準如下: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四、申請注意事項:

     (一)若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申請。

     (二)因本案係受理「非體育類」類學生申請,故該要點表揚標準(三)(四)不適用。

     (三)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請學校進行初審,每位學生以最優成績送件,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

  五、有符合申請條件的同學,請於106 年 3 月 31 日前至教務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