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109 年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創新提案競賽實施計畫」辦理。
二、為鼓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員工對於市政發展提出創新思維或興革建議,特訂定旨揭實施計畫。
三、本創新提案由員工個人經各機關(單位)提送主管單位,各機關(單位)對於所屬員工提案,應先行審查,除有本計畫所訂不受理範圍外,應擇優將提案資料送主管單位彙辦。
四、請鼓勵所屬踴躍參與,若有相關創新提案,則參照附件提案表格式,於本( 109 )年 11 月 30 日前,由各機關(單位)彙整後函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彙辦。
五、原「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自行研究評審獎勵作業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