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前署)111 年 1 月 12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00166075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旨揭內容摘要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推動小組第 11 屆第 3 次會議臨時動議委員發言摘要略以,
兒童聯合評估報告書僅係供教育單位瞭解兒童發展遲緩情形之參考,相關鑑定仍應回歸教育專業。
(二)各主管機關依特殊教育法,學前特殊教育幼兒辦理特殊教育鑑定安置申請及審查時,
不宜以兒童發展聯合評估綜合報告書(以下稱聯合評估報告)等證明為必要文件,
並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鑑定安置評估;另於每年安排重新評估時毋須要求幼生家長須取得聯合評估報告或
身心障礙醫療相關文件,以免家長反覆奔波,造成重複評估及醫療資源浪費情事。
(三)國前署已完成介接衛生福利部「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暨個案管理整合系統」及「婦幼健康整合管理系統」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之綜合報告書資料,請學校/公私立幼兒園可於教育部特教通報網依權限查閱
已接受早療服務幼兒通報資料名單,或瀏覽兒童聯合評估報告書,並請業務承辦人員善加利用,
避免醫療資源浪費及家長反覆奔波之情事一再發生,簡化鑑定安置文件蒐集。
三、請本市所轄學校/公私立幼兒園,向教師及家長宣導說明。本局亦於各相關鑑定安置說明會或相關行政會議加強落實宣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