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市 110 學年度國教階段學習障礙學生鑑定實施計畫辦理。
二、本案申請對象:
(一)新提報學障鑑定學生。
(二)特教身分到期之需重新評估學障學生 (含疑似生)。
三、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障鑑定提報區間自 111 年 2 月 11 日至 111 年 3 月 7 日,
請貴校特教業務承辦人逕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完成第 12 次學障鑑定區間線上提報作業,
通報網提報諮詢窗口永華特教中心李惠萍小姐或民治特教中心蔡佩(女君)小姐。
四、 110 學年度學障鑑定流程有調整,請提報後由原校心評教師進行評估,
完成評估報告後依本局公告送件,各校送件時間將另案公告。
五、提醒送件資料務必使用 110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學習障礙鑑定實施計畫附件表格,
切勿自行修正內容,若表件有誤,送件時一律退件擇日補件,若未補齊則退回提報,
於下一學期再提出鑑定,相關表件可至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網站下載 http://serc.tn.edu.tw/。
六、因 110 學年度學障鑑定期程有調整,篩選測驗版本選用請參照附件,亦同步公告於前揭網頁。
原說明會手冊(第 132 頁)篩選測驗版本提醒為舊資料,請以本公告版本辦理。
七、進行篩選測驗請務必使用正版測驗工具,避免誤觸著作權法,
測驗借用窗口永華特教中心吳繡珠小姐或民治特教中心胡佳柔社工師。
八、請貴校相關人員留意學障鑑定實施計畫說明,依時程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