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7 月 27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10070729 號函辦理。
二、屏東縣立高樹國民中學 89 年 4 月 20 日發生葉永鋕事件,引起臺灣社會對於性別教育討論。
學校應對於不同性別特質或性傾向的學生加以尊重,並保障學生學習之安全環境,
故原「兩性平等教育法」案,在 93 年制定公布為「性別平等教育法」。
希望透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促使學校注意性別弱勢者處境,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爰訂 4 月 20 日為性別平等教育日。
三、為持續引導學校在政策規劃、學習環境與資源、課程教材與教學、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等各面向整體推動,使各級學校師生重視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
進而推廣至家庭及社會,教育部特訂定性別平等教育日,以期透過課程與活動等教育連結,
深化性別平等教育在校園之實踐,以建構友善校園環境。
四、各校可自行配合行事曆或透過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擬定學年性別平等教育計畫時妥適規劃,
舉辦系列宣導活動以響應性別平等教育日,規劃議題及內容可廣納多元性別族群議題,
如關注性少數、女性勞工權益等,本局將不定期瞭解各校辦理情形。
五、檢附教育部來函 1 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