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師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局前於 109 年 6 月 3 日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90656387 號函對本府所屬各級學校為行政指導,
請各校參酌旨揭處理原則並依實際狀況彈性運用。
三、為使旨揭處理原則與 108 年 6 月 5 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 14 條、
第 15 條有關解聘之規定及 110 年 7 月 28 日修正公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2 項及
第 3 項有關懲處之規定相符,爰辦理本次修正案。請各校於辦理教師所涉違法處罰或不當管教事件屬實之懲處案時,
應依循教師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並參酌旨揭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