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 4 條規定,國宅貸款基金提供部分及銀行融資部分之利率,係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 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新臺幣 500 萬元機動利率(以下稱基準利率)加 0.042%及加 0.875%計算機動調整,該基準利率 111 年 3 月 23 日調升 0.25%,政府為減輕民眾利息負擔,內政部營建署於 111 年 4 月 14 日以營署財字第 1111071708 號函示,調整借款人負擔利率僅調升 0.125%,並追溯自 111 年 3 月 23 日起適用,期間至下次調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日為止。前揭減碼措施,因應政策維持至 111 年底。
二、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 年期定儲機動利率自 111 年 9 月 28 日起由年息 1.22%調整為年息 1.345%,旨揭貸款利率調整如下:
(一)國宅貸款利率:基金提供部分 1.262%、銀行融資部分 2.095%。
(二)公教貸款、國軍官兵貸款及勞工住宅貸款利率,比照國宅貸款基金提供部分: 1.262%。
三、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未貼補差額利息部分之利率由 1.995%調整為 2.12%(即 1.345%-0.1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