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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博仁 - 校務公告 | 2019-12-19 | 點閱數: 492

主旨:為表揚本府模範公務人員及擇優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請依說明事項遴薦人員參加選拔,並於 109 年 1 月 31 日(星期五)前函送本府審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辦理,檢附上開實施要點暨遴薦表、事蹟簡介表各 1 份。
二、請依下列規定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一)遴薦資格條件:符合前揭要點第三點資格條件且無該要點第四點所列情事。
(二)遴薦原則:應本公平、覈實原則遴薦年度內績優人員,並以基層人員及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機關首長如有符合條件者,應由其上一級機關主動遴薦。
(三)遴薦程序:各機關學校遴薦模範公務人員,應先由人事、政風單位查明確無前揭要點第四點各款情事後,提經本機關考績委員會,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 3 、 7 、 12 條之選拔條件切實評審。
三、推薦名額、期限及方式:
(一)府本部、各一級單位、區公所得推薦 1 名,一級機關(含所屬機關、任務編組及學校)至多得推薦 2 名,並按優先順序排列,俾作審議時參考。
(二)各一級單位、一級機關及區公所請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學校人員 108 年內符合選拔條件者檢討遴薦,於 109 年 1 月 31 日(星期五)前檢附遴薦表、事蹟簡介表暨相關證明文件各 1 份函送本府審議,逾期視同放棄。上開表件、 2 吋照片電子檔案請寄至承辦人電子信箱(don0912@mail.tainan.gov.tw)後來電告知確認。
(三)各機關學校主計人員、人事人員、政風人員請循主計、人事、政風系統遴薦。
四、審議程序:
(一)各機關遴薦人員將由本府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審議。
(二)本府每年表揚模範公務人員以 10 名為原則,並從中擇優薦送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五、經核定為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者,由本府公開頒給獎狀一幀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同時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中,以供陞遷調職之重要參考,並依規定函送銓敘部登記。
六、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應註銷其獲選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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