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擇要說明如下:
(一)服務期程:自 11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止。
(二)遴選資格:以現職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有藝術才能(含資賦優異)班之正式合格教師為優先,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具藝術專長並具有 5 年以上之實際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教學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
2、具有中央或地方藝術領域輔導團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
3、其他特殊資歷或條件者,具有證明文件。
(三)遴選類別及名額
1、音樂類:任教國中或國小 2 名。
2、美術類:任教國中或國小 1 名。
3、舞蹈類:任教高中或國中 2 名。
二、推薦方式
(一)直轄市、縣(市)或學校推薦:直轄市、縣(市)或學校經當事人同意,並就具有專業知能且工作熱忱之教師,向教育部推薦。
(二)自我推薦:符合遴選資格,且對輔導群工作具有熱忱,並具備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課程與教學、學生輔導及相關專業服務專業能力之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向教育部自我推薦。
三、申請方式
(一)收件日:自即日起至 113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或親送方式提交資料(臺北市 106016 師大路 31 號教育部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群工作計畫辦公室)。
(二)申請教師經審查合格者另行通知後續甄選事宜。
(三)資料不齊者得於 113 年 7 月 16 日(星期二)中午 12 時前完成補件,逾時歉難受理。
四、有關簡章及報名相關事宜如有任何疑問,請逕洽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音樂學系賴助理、李助理、鄭助理,電話:( 02 ) 7749-3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