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3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8905 號函辦理暨本府同年 2 月 25 日府人考字第
1090261953 號函及臺南市政府 109 年 3 月 19 日府人考字第 1090362238 號函。
二、鑒於近日國內武漢肺炎確診個案均為境外移入,且多與國
外旅遊相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將強化邊境管理等措施。考量同仁
赴國外旅遊返國後須配合進行 14 天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
理,除可能增加國內防疫負擔外,亦將影響機關防疫期間
之人力調度,爰本府各類人員自 109 年 3 月 17 日起至指揮中
心解散之日止,平日、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
(單位)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出國假單需
經首長或其授權者核准,俾利機關(單位)進行後續人員
健康管理及人力管控等相關防疫作為。
三、至前往之國家如屬「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警告
者,原則上禁止前往;如屬第二級警示或第一級注意者,
請各機關(單位)主管詳加審核,並應善盡督導及勸導之
責,於國際疫情未息之前,非必要應避免出國。
四、如未確實填報、使機關(單位)知悉或有隱匿、虛偽不實
之情事,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假單未經首長或其授權
者核准即出國者,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規定以曠職
論,並予以嚴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