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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博仁 - 校務公告 | 2020-08-27 | 點閱數: 317

主旨:有關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暨專設幼兒園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
健康檢查補助相關作業,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健康檢查補助相關事項規範如下:
(一)實施日期:自 109 學年度起。
(二)檢查對象:
1、年滿 40 歲以上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每 2 年補助 1 次,
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3,500 元為限。
2、符合上述規定資格者,請自行擇期前往健康檢查。
(三)檢查方式:
1、請參照 108 年 11 月 14 日修正之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
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由各受檢人自行選擇
至符合補助資格者應自行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
格之醫院及教學醫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
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
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康檢
查。如未於上開醫療機構實施健康檢查者,其檢查費
用即不予以補助。
2、依檢查醫療機構所排定之檢查期間給予 1 天公假,公假
期間學校課務自理,健檢後回醫院看報告者,則非屬
公假範圍內。惟為避免影響課務,受檢人安排健康檢
查應以寒暑假及無課務時間辦理為優先,儘量避免造
成學校代課安排之困擾及影響學生受教權。
3、受檢後,填妥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表,檢具檢查費用
收據申請補助。
(四)檢查費用:請於補助範圍內檢據覈實予以補助,如有超
出,由受檢人自行負擔。
(五)檢查項目:依補助金額及個人健康狀況排定檢查項目,
請儘量避免醫療資源浪費,以落實本府照護教師兼行政
職務人員身心健康之意旨。
(六)經費核銷:所需經費由各學校在原有預算額度內勻支。
(七)請各學校、專設幼兒園自行繕造「(學校、專設幼兒園全
銜)健康檢查管制名冊」列管各受檢人之受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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