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一、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21 條規定:「(第 1 項)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主動迴避陳報事項、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二、 113 年 3 月 6 日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 8 條規定:「(第 1 項)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 2 項)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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