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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曾素珍 - 人事處 | 2025-12-15 | 點閱數: 112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8 日部退三字第 1145905507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 45 條第 4 項規定略以,亡故公務人員遺族領有依退撫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得擇領遺屬年金。同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明定退撫法第 45 條第 4 項所定遺族領有定期性給付,得否領取遺屬年金之適用範圍,並於 111 年 9 月 23 日修正時,增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之月退休金排除適用之規定。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曾素珍 - 人事處 | 2025-12-05 | 點閱數: 76
一、旨揭各項活動報名日期自 114 年 12 月 8 日起至 114 年 12 月 15 日截止,一律採網路報名。 二、本次活動之實施計畫、各項活動辦理日期、行程等均公告於本基金會網站,請自行上網下載。 三、本基金會網站: http ://http://www.ttbf.org.tw 或輸入「台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搜尋,各項活動僅供本基金會會員報名,未加入會員者請進入本基金會網站,完成註冊後再行報名。(加入會員程序,請參閱會員註冊教學)
公告 人事主任曾素珍 - 人事處 | 2025-11-28 | 點閱數: 96
115 年度中營國小優良教師票選活動,自 114 年 11 月 28 日至 114 年 12 月 05 日中午 12 點止,票選網址 https://vote.tn.edu.tw/ 請把握時間踴躍上網投票。
公告 人事主任曾素珍 - 人事處 | 2025-11-27 | 點閱數: 72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1 月 21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4368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因現行國旅卡檢核系統尚無法區分並排除公務人員出差以國旅卡刷卡墊付之交通及住宿等差旅費,為免同仁因不熟悉規定而有重複請領情事,各機關(學校)應確實加強宣導,並請同仁於確認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對於不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應主動刪減,再行辦理後續補助費申請事宜。
公告 人事主任曾素珍 - 人事處 | 2025-11-25 | 點閱數: 76
說明: 一、旨揭活動報名日期自 114 年 11 月 26 日起至 114 年 12 月 7 日截止,一律採網路報名。 二、本基金會網站: http ://http://www.ttbf.org.tw 或輸入「台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搜尋,各項活動僅供本基金會會員報名,未加入會員者請進入本基金會網站,完成註冊後再行報名。
公告 人事主任曾素珍 - 人事處 | 2025-11-24 | 點閱數: 14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1 月 1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560283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有關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採計提敘,係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6 項規定:「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公立幼兒園專任教師之規定。」 三、另依據「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4 項及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略以:「本條例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所定服務成績優良,依下列規定認定之:…十一、中小學教師曾任已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之年資,成績考核考列甲等,繳有證明文件者。」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曾素珍 - 人事處 | 2025-11-24 | 點閱數: 117
說明: 一、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八、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或應國內外機關團體、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學校同意。」及第 15 條規定:「教師未依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先予敘明。 二、邇來,接獲民眾反映學校戶外教學及校外競賽等活動,教師有脫隊情形,爰重申教師於經核予公假參加上開活動時,係屬執行職務,依法應全程在場,並依指派履行所負責之工作;如未經許可擅自離隊,屬出勤異常,應依相關差勤規定辦理。 三、請各校再次向所屬教職員工...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曾素珍 - 人事處 | 2025-11-18 | 點閱數: 115
說明: 一、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12 月 1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533951 號函釋略以,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有關「政府提供之獎(補)助」規定,係指公教人員子女如支領政府提供「與教育及助學相關」之獎(補)助學金,則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惟是否為與教育及助學相關之獎(補)助學金,宜由各該地方政府依其發給之意旨自行認定。 三、有關旨揭學用費之性質,經本府教育局 114 年 9 月 10 日南市教人(二...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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