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有居住事實之學齡滿 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103 年 9 月 2 日至 106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2.原住民籍幼兒。 3.外國人士持有居留證且居住本市,其子女年齡須符合前項規定。 4.非設籍本市之幼兒,各園得於完成第 2次入園登記作業後且仍有缺額時招收之。(惟不得享有本市預算之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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