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教署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 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並自 109 年 8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學(二)字第 1090096130A 號 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辦法, 於 96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教學生辦法注意 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以作為各級學校訂定或修改 其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参考。 三、為因應我國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及符合相關法令,教育部於 研修本注意事項時,同步檢視是否符合公約相關規範與精 神,並修正部分規定內容。 四、請所屬各校應參酌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檢討修正學校教 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協助教師透過正當、合理且符 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