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至 4 歲育兒津貼
◆發放對象:實際年齡滿 2 歲至未滿 5 歲學齡的我國籍幼兒,且符合下列情形者:
•父母雙方或監護人之綜合所得稅稅率均未達 20%。
•未正在領取照顧該名幼兒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幼兒未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 共幼兒園。
•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實施時程:自 108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並受理申請。
◆應檢附文件:由幼兒之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提出下列文件:
•2 至 4 歲育兒津貼申請表。
•幼兒及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幼兒或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影本。
臺南市公共化與平價育兒專區 •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如第 3 名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等)。
◆申請地點:親送或郵寄至幼兒戶籍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本市各區公所聯絡方式如下。
◆發給基準:每名幼兒每月發給 2,500 元,第 3 名以上子女每月發給 3,500 元。
◆撥付時間:經審核符合請領資格者,將自受理申請之次月起,按月撥付至申請人指定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