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適用法規與防治三法適用原則
當發生性騷擾事件時,主要依據「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來判斷適用的法令。其判斷適用順序為:1. 性別平等教育法 → 2. 性別平等工作法 → 3. 性騷擾防治法。若非屬適用性平法及性工法者,則一律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 法規名稱 | 適用場域 / 身分 | 具體適用說明與例外條款 |
|---|---|---|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簡稱:性平法) |
學校 | 校園性別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 |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簡稱:性工法,舊名:性別工作平等法) |
工作場所 | 【原則】 1.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 2.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性騷擾。 |
| 【例外:非執行職務,但適用性工法】 1. 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2. 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3. 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最高負責人或雇用人為性騷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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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騷擾防治法 (簡稱:性騷法) |
公共場所、其他 | 前二項(性平法、性工法)以外之性騷擾事件。 【例外:執行職務,但適用性騷法】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被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性騷擾。(例如:百貨公司專櫃人員、車站服務人員等遭顧客性騷擾)。 |
| 跟蹤騷擾防治法 | 特定對象 | 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行為。 |
遭遇性騷擾之自我保護措施
若不幸遭遇性騷擾事件,建議採取以下五大自我保護步驟,以維護自身權益:
1. 表明拒絕
明確表明「不願意」之態度,並優先確保自己的人身安全。
2. 蒐集證據
盡量詳細記錄發生性騷擾事件的具體細節,包括時間、地點、涉事人的身份、行為描述以及現場目擊者等。
3. 提出申訴
依法向服務機關或相關主管機關正式提出申訴。
4. 心理支持
性騷擾經歷易對心理健康造成負面影響,如有需要可向服務機關尋求專業心理輔導或醫療服務,以幫助處理情緒及恢復身心健康。
備註:僱用 500 人以上之雇主,因申訴人或被害人之請求,應提供至少 2 次之心理諮商協助。
5. 法律諮詢
被害人後續可提起民事賠償、甚至刑事告訴。如有法令疑義,可向服務機關請求提供法律諮詢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