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5年5月21日府人考字第1150440938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114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增訂有關職場霸凌申訴及處理專節,並建構本府健康友善職場環境及辦理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有所依循,又公務人員保障法於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爰訂定「臺南市政府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三、檢附「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停止適用總說明、停止適用表及「臺南市政府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總說明、逐點說明及規定各1份。
★職場霸凌:指員工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其他員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