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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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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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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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12 月 7 日臺國(四)字第 1000222597 號書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 16 條規定教師之權利包含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另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4 條之
規定中(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由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同時於第 5 條亦規定有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 8 小時為限。故教師進修仍應利用授課之餘之時間,且不影響學生受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