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 月 20 日臺訓(三)字第 1010011112 號函辦理。
二、強化家庭功能與提供父母效能訓練成長課程相關法令:
(一)「家庭教育法」第 15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
(二)「強迫入學條例」第 9 條,針對應入學而未入學、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勸告入學」、「書面警告」及「處罰鍰」。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第 6 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如違反可依第 97 條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