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9 年第 34 屆全國中正杯國小組桌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9 年 9 月 3 日體委競字第 0990020294號函辦理
一、宗 旨:為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高桌球技術,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桌球協會。
四、協辦單位:臺北縣政府、臺北縣體育會。
五、承辦單位:臺北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
六、比賽日期:民國99 年 10 月 26 、 27 、 28 日(星期二、三、四)。
七、比賽地點:臺北縣立板橋體育館(臺北縣板橋市中正路8 號)。
八、參加資格:
(一)全國公、私立國小桌球隊,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不得兩校聯合組隊及男、女生合併組隊。
(二)參賽選手學籍須為在該校就讀連續滿一年以上之在籍學生,即轉學生須於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1 日(不含)以前轉入者,方可報名參賽。
九、比賽項目:
(一)國小男生組團體賽。
(二)國小女生組團體賽。
十、比賽制度:
(一)各組採四單一雙,五分三勝制( A 、 B 、雙、 C 、 D )單打不可兼雙打,每隊最多可報名 8 人參賽。
(二)各場比賽均採五局三勝。
(三)採勝敗部淘汰賽,勝部爭冠、亞軍,敗部爭三、四、五(二隊)、七名(二隊)。
十一、報名辦法:
(一)凡公私立國小在校學童設有學籍連續滿一年以上者,以就讀學校為報名單位,連同在學證明每項每單位至多可報名2 隊參賽,填妥本會印製之報名表,加蓋報名單位印章(未蓋章或影本均不受理報名)連同報名費,於 99 年 9 月 30 日 17:00 前向本會報名。通訊報名者,資料須於 99 年 9 月 30 日 17:00 前送達本會。
(二)報名時繳交之在學證明書須貼有學生相片,並註明就學日期(如有塗改視同無效),否則不予受理。
(三)報名二隊之單位如名單有重複時,大會有權任意刪除,不得提出異議。
※報名時間:星期一 ~ 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2 時至 5 時。
※本會地址: 10489 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 20 號 901 室。
電話:(02 ) 2778-9942 。網址:www.cttta.org.tw。
十二、報 名 費:每隊新臺幣600 元。報名時未繳交報名費者,視同未報
名。使用匯票者請指明「中華民國桌球協會」為受款人。
十三、抽籤日期:民國99 年 10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4 : 00 正,在本會舉行,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異議。
十四、比賽用球:DONIC 牌三星白色球。
十五、比賽用桌:DONIC 球桌。
十六、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定98 年 1 月 1 日出版之桌球規則。
十七、比賽細則:
(一) 出場比賽之選手應穿著符合規定之運動服出場(請勿穿著主體
白色運動服),並在上衣背面須縫貼大會發給之姓名布,違者
取消其比賽資格(若大會未提供時,不受此限)。
(二) 選手應依比賽時間提前1 小時到場,如遇比賽時間更改,以大會競賽組報告為準。未到者取消其比賽資格。
(三) 凡有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出場比賽者,取消該隊參賽資格及所得成績。
十八、獎勵辦法:各組錄取前8 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
第五名取二隊、第七名取二隊),由大會頒發獎杯及獎狀,以茲鼓勵。
十九、申訴事項:
(一)比賽進行中發生之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以裁判員之判
決為終決,否則球員得依規定提出申訴。
(二)球員資格之抗議必須在比賽結束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申訴,應於該場比賽結束 30 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
教練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 5,000 元,由審判委員會裁決,若申訴成立時,退回保證金,否則充為大會比賽經費,其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報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後公布實
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99 年第 34 屆全國中正杯國小組桌球錦標賽報名表
參賽隊名:
聯絡地址:
聯 絡 人: 電話: 手機:
□國小男生組團體賽 □國小女生組團體賽
職稱 |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
身分證字號 |
入學日期 |
領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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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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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手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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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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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手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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