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 月 31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20016379 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 3 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者。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者。
三、推薦限制:最近 3 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本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四、所附推薦名冊等各項表件,請務必詳閱填表說明依格式填寫,格式有誤者,一律退件。又 貴校推薦人員如有 2 名以上者,請於具體事蹟表與推薦名冊中註明推薦優先順序,
以作為本局審議時之參考。另所送相關證明文件請裝訂成冊(不得超過 A4 格式)並製作封面目錄,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退還。
五、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素行部分,請各校確實查證。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將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六、各式表件可至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電子公告欄內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