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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匿名 - 教導處 | 2012-01-30 | 點閱數: 619

一、依據行政院 100 年 12 月 30 日院臺教字第 1000068428A 號及教育部 101 年 1 月 9 日臺訓(三)字第 1010001691 號函辦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得自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查閱利用。
三、教育部 100 年 3 月 15 日臺訓(三)字第 1000043228 號函(諒達):「請於修訂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時,將校內通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權責分工納入學校防治規定中定之」,以明定學校通報權責,先予敘明。
四、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
,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爰請學校依前項說明,將校內通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權責分工納入學校防治規定中定之,並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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